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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4民初3046号

林育南与吴新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育南;吴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4民初3046号

原告:林育南,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伟,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林育南与被告吴新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林育南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育南以与吴新伟已自行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育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林育南负担。

审判员 杨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