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2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枝,女,汉族,1966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领,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留宾,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张玉枝因与被上诉人唐留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