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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终3287号

张玉枝、唐留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枝;唐留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32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玉枝,女,汉族,1966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领,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留宾,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上诉人张玉枝因与被上诉人唐留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玉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