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828号
原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京路**。
负责人:张昊天。
被告:刘成强,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原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刘成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成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肖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石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