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6440号之二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69955896。
负责人:钱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与强。
被告:李婷。
被告:昆山市千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918871。
法定代表人:严与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严与强、李婷、昆山市千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李雅静与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9年1月2日以本案系争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雅静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宛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