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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6440号之二

644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严与强、李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严与强;李婷;昆山市千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6440号之二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69955896。

负责人:钱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与强。

被告:李婷。

被告:昆山市千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918871。

法定代表人:严与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严与强、李婷、昆山市千圣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李雅静与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9年1月2日以本案系争贷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雅静

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

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宛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