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591民初11303号

11303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匡荣、旷明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匡荣;旷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1303号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58823508。

法定代表人:陈忠裕。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太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匡荣,女,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旷明富,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匡荣、旷明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依法由

审判员肖淑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款项已经缴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款项已经缴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匡荣、旷明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