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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2财保1号

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22财保1号

申请人: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赵宝民,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兰俊民,执行董事。申请人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的应付货款(债权)2900万元。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将鲁(2018)利津不动产权第000348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以抵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利津县津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的应付货款(债权)29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证号为:鲁(2018)利津不动产权第000348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雷玉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丙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