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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738号

浙江永嘉文化书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文化书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738号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文化书院有限公司与永嘉曙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嘉曙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永嘉曙辉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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