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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930执72号

闻从润、段晓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从润;段晓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930执72号 申请人闻从润,女,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执行人段晓顺,女,1975年2月5日生,白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申请人闻从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晓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确定:限被告段晓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闻从润借款75000元。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8)云2930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方

审判员 李炬海

审判员 张全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苏磊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