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1执保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谭爱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竖门,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衡阳县岣嵝乡干部,住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代理人:汤河南,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衡阳县岣嵝乡干部,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汤学建,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执行人:胥晴,女,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申请执行人已对二被执行人作出衡阳县征决(2016)X22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现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12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八)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胥晴、汤学建的银行存款2912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朱彩军
审判员 颜红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邹并
书记员陈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九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