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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执9号

陈玉修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乐县人民法院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2019)豫0923执9号陈玉修:你申请本院执行与南乐县中科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乐县中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南乐县中科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