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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执2875号

叶万成与张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万成;张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叶万成,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叶万成与张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万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558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张晓东结欠叶万成378191元,由被执行人张晓东于2019年1月15日起每月15日之前各支付叶万成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余款不满4万的,在最后一个月一次性付清,款项由张晓东直接支付至叶万成银行账户。如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对于判决书规定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款项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5684元由张晓东承担。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城厢镇阳光花园小区15号405室房屋不予解封,如果张晓东连续两个月不付,张晓东自行将房屋腾退出来交付法院处置。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生

审判员  张永生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