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602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343357570X,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李志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鑫,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万启龙,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被执行人鲁桂花,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被执行人万小龙,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被执行人王子见,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法院(2018)赣06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万启龙、万小龙、鲁桂花、王子见发出执行通知,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万启龙、万小龙、鲁桂花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王子见名下房产,另案已查封并设立抵押,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万启龙、万小龙、鲁桂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王子见住房公积金账户,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子见、万小龙、鲁桂花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万启龙名下赣L×××**车辆,本案轮候查封。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均无收益性保险及理财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万启龙、万小龙、鲁桂花、王子见银行账户本院亦采取了冻结执行措施。2018年9月26日,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86758.17元,截至2019年1月3日,未执行686758.1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许灵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