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2执1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龙城世家**。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李某修,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成某,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成某敏,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陈某茹,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张某娟,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军,男,1979年12月8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珍,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陈某修,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李某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邓某芬,女,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关于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修、成某、成某敏、陈某茹、张某娟、李某军、李某珍、陈某修、李某光、邓某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已作出了(2018)桂0202执10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珍所有的位于广西××小区××单元××房产,并委托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5日的网络司法拍卖上,买受人莫某某(身份证号码:××××××××)以XXXXXX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
本院认为上述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广西××小区××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莫某某(身份证号码:××××××××)所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 二、买受人莫某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道远
审判员 罗安长
审判员 廖海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薛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