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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恢213号之一

刘南兴、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壮展石材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南兴;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壮展石材店;周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恢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南兴,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壮展石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小军。

被执行人:周小军,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南兴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壮展石材店、周小军劳动争议一案,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5]10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54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小军名下银行存款5323.14元,本案可分得3581.14元,另本院依法以于2018年1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军名下牌号为粤E×××××号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执恢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李 帆 执行员  朱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