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11民初3840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青山,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被告侯青山已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元,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大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悦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