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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11民初3840号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侯青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侯青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11民初3840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青山,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被告侯青山已履行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1元,由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大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悦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