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21民初1571号
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负责人:王宝龙,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秀海,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告:付玉礼,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告:付玉鹏,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
被告:刘广义,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抚松镇。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付玉礼、付玉鹏、刘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付玉礼、付玉鹏、刘广义的起诉。
本院认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对付玉礼、付玉鹏、刘广义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对付玉礼、付玉鹏、刘广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广友
人民陪审员 孔凡梅
人民陪审员 仇锦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路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