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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2执5906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广州瑞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瑞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12执59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杰,局长。

被执行人:广州瑞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日东。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广州瑞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埔分处字[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证券持有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12执5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桂 模

审判员 刘 学 洁

审判员 芮雪春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志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