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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944号

朱某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802民初5944号

原告:朱某。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北中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缺席)。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99172.04元、利息69710.21元(按年利率7%计算至2018年11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民馨小区一标段项目部签订了民馨小区1、2号楼外墙保温工程人工费协议,2013年11月10日,工程结束,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费878344.08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679172.04元,下剩199172.04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民馨小区一标段项目部签订了民馨小区1、2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协议。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3年11月1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民馨小区1、2号楼外墙保温、包窗工程费798344.08元,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民馨小区一标段项目部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外墙刮腻子工程量为2178.60元,但单价未定。原告自认,截止2013年1月30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680000元,下剩118344.08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民馨小区一标段项目部提供了劳务,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民馨小区一标段项目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其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规定,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凉民馨小区一标段项目部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18344.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外墙刮腻子劳务费65358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外墙刮腻子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人工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息4.75%计算为22285.16元(从2014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劳务费118344.08元、利息22285.16元,合计140629.24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由原告朱某承担1111元,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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