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财保1号
申请人:张光旭,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江津区西门路。
被
申请人:廖萍,女,汉族,1973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方红街。
被
申请人:何沛均,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方红街。
被
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和路。
法定代表人:何沛均。
申请人张光旭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萍、何沛均、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光旭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光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光旭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已由申请人张光旭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琼峰
书记员钟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