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9)皖05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荣明,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含山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含山县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月1日收到和县人民检察院和检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地、被告居住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未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退回和县人民检察院和检刑诉〔2018〕317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附:退回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