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8民初7210号
原告: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法定代表人:郭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向明,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
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自愿负担。
审判员 肖梅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