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281民初3727号
原告: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汇智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7-32>
法定代表人:李荣川,经理。
原告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2018年12月29日,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原告中地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长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