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2民初9910号之四解除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段某。解除保全
被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湘0102民初9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465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实际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以本案已经撤诉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2018)湘0102民初9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根据(2018)湘0102民初9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欣怡
书记员邱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