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1878号
原告:杜祥,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
被告:赵有约,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山阴县人,现住朔州市。
原告杜祥与被告赵有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杜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