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3民初3262号
原告: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06-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13727602。
法定代表人:沈盛富,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新,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系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礼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华康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 统一代码:52511700MJR185111P。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国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东环路**2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354291。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国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均,男,生于1947年6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系公司财务总监。 原告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华康医院、重庆康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28元,减半收取计31114元,由原告北京德泽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焱
审 判 员 刘国专
人民陪审员 刘益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