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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381执1076号

刘桂玉、李宪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玉;李宪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李宪义,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刘桂玉申请李宪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前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霍佳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