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3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李宪义,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刘桂玉申请李宪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桂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前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霍佳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