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财保6号
申请人:刘树清。
被
申请人:山东北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刘树清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树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记员 田娣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