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977号
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
法定代表人:闫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芳燕,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公司员工。
被告:金文鼎,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文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莫丽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