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刑终8号原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建朝,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扶沟县。2017年11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建朝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1621刑初604号刑事判决:
一、撤销(2017)豫162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何建朝犯敲诈勒索罪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何建朝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扣押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何建朝非法持有的铅弹2840个、瞄准镜一个、枪壳一个、射钉弹690个、枪杆一个、枪筒一个、制枪零件一包(螺丝,扳手)、锂电充电钻、铅罐、容量器各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宣判后,被告人何建朝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何建朝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建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建朝撤回上诉。扶沟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1刑初6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倪善心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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