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民初70号
申请人: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龙,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鄯善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鄯善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鄯善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马鞍山市精华机械刀模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鄯善县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水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芮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