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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4执恢6号

任某某与咸阳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咸阳某某纸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404执恢6号咸阳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咸渭民执字第00010执行裁定书终结了任某某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任某某与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附: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1580********联系人:董超联系电话:029-3343****本院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河堤路渭城法院执行局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