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202财保4号之一
申请人:张利,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
申请人:周文明,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 申请人张利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文明鲁SP××××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保单号:6673430181820190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周文明鲁S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 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冯立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亓东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