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2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陈自中,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关爱红,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陈自中与关爱红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执10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