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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1019号

陈自中、关爱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自中;关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2执1019号

申请执行人:陈自中,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关爱红,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陈自中与关爱红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执10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