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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2执保9号

马建民与刘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建民;刘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422执保9号

申请人:马建民,男,蒙古族,居民。

被

申请人:刘树军,男,汉族,居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树军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永民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何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