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422执保9号
申请人:马建民,男,蒙古族,居民。
被
申请人:刘树军,男,汉族,居民。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树军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2019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永民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何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