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04民初1159号
原告:洛阳稳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峰伟,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汤署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鸿超,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银枝,女,汉族,1945年12月2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稳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稳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650元,减半收取7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家定
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
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