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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6民初227号

袁荣与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袁荣;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民初227号

原告:袁荣,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山,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荣与被告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袁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荣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袁荣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甘春汉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周闻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