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民初227号
原告:袁荣,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山,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荣与被告岳阳博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袁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荣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袁荣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甘春汉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周闻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