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2405民初1095号
原告:许连印,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龙井市。
被告: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尹红花,经理。 原告许连印与被告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连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连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购胶合同;2.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EC胶购买协议书》,原告向泰林公司供应保温材料,泰林公司先后以车辆和房屋顶账货款,尚剩余8600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泰林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龙井市园丁小区EC胶购买协议书》,约定许连印向泰林公司提供外墙粘接剂(EC胶),按泰林公司的需求量供货,每吨为2500元,付款方式为货款的70%按照现金支付,余款按实物(房屋)支付。许连印于2006年7月至2008年9月期间,陆续向泰林公司供货EC胶共计83.5吨,合计货款20.86万元。2007年4月16日,经双方协议,泰林公司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车号为×××号)一辆,抵顶欠款7万元,以学府家园3栋4单元101号房屋抵顶欠款112700元,向许连印支付了现金2万元,尚欠5900元货款未付。 另查明,2017年8月25日,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为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红花。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龙井市园丁小区EC胶购买协议书》一份、2007年4月16日协议书一份及明细,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档案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许连印与被告泰林公司之间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已经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双方协商,已经以物抵偿货款2027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许连印的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连印剩余货款5900元; 二、驳回原告许连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井市泰林市政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海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许靖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