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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财保1号

汪连生、杨熙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汪连生;杨熙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财保1号

申请人:汪连生,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即墨区。 担保人:董爱琴,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即墨区。

被

申请人:杨熙泽,女,汉族,1938年3月8日出生。住即墨区。 申请人汪连生于2018年12月25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熙泽所有的位于即墨区。担保人董爱琴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即墨市莱青路357号1号楼2单元401户即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2019年1月2日汪连生将青岛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熙泽所有的位于即墨区潮海办事处景岱街68号17号楼1单元1102户房产一处。 二、查封担保人董爱琴所有的位于即墨市莱青路357号1号楼2单元401户即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处。 案件申请费23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明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