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830民初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吕文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吕文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1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492580215B

主要

负责人:杨学恩,男,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鹏春,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文科,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告吕文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吕文科价值3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吕文科价值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桂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