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602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东渡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83000108H(1-1)。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湖路矿业设备博览城内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7352961R(1-1)。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8日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开渠中路69号矿业设备博览城92幢XXX室及XXX室附属房产(在建工程)。2018年12月29日,买受人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48222A(1-1)】以271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开渠中路69号矿业设备博览城92幢XXX室及XXX室附属房产(在建工程)的查封;
二、位于淮北市杜集区开渠中路**矿业设备博览城****及**附属房产(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霍园园
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