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79号
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少东,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敏,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通(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申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微通(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服务费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31元,由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杨 韡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