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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73民初279号

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与微通(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微通(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279号

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少东,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敏,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通(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申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国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微通(上海)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服务费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31元,由原告上海壹捌零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杨 韡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