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6民初22590号
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荔村村委会龙洲路荔村工业区**(顺景石材厂**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44XN4C。
法定代表人:高锡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家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梵高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金瑞一路**金河水岸**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1LAQM4K。经营者:程雁,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梵高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梵高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洁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小静
书记员 彭慧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