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辽0422执5号被执行人陈凤占,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执行陈凤占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罚金标的1000元,本案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儿子陈哲于2018年1月2日主动到本院缴纳了全额罚金,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未向被执行人送达财产报告令。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印发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4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德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