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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82民初7268号

7268刘宏与于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宏;于银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7268号

原告:刘宏,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于银松,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刘宏与被告于银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刘宏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