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7268号
原告:刘宏,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于银松,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刘宏与被告于银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刘宏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郑慧
书记员沈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