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04刑初544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应渊,无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先后于2017年12月20日及2018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8]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应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应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应渊于2017年12月19日7时许,在号牌为苏M×××××的803路公交车上,因停车事宜与司机唐某某发生口角,当该车行驶至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路洲东大桥时,被告人王应渊抢夺该车方向盘,致车辆失控偏离车道,事发时驾乘合计14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应渊明知司机唐炳三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应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等;证人唐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车载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应渊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辆失控偏离车道,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应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应渊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薛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小萍
书 记 员 宋 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