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862号
原告:王玉春,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街口外大街28号B座329号。
法定代表人:陶伟杰。
被告: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2-1202室。
法定代表人:陶伟杰。
原告王玉春与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玉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王玉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