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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7862号

7862王玉春与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春;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7862号

原告:王玉春,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街口外大街28号B座329号。

法定代表人:陶伟杰。

被告: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2-1202室。

法定代表人:陶伟杰。

原告王玉春与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玉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王玉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懒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款项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