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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20997号

深圳市光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昊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LGFY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光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昊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20997号

原告:深圳市光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3969W。

法定代表人:吴鹏程。

委托代理人:沈玉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程,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昊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T7C07。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

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桂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