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20997号
原告:深圳市光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3969W。
法定代表人:吴鹏程。
委托代理人:沈玉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程,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昊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T7C07。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霞
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
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桂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