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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22财保284号之五

姜红茂、张晓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姜红茂;张晓龙;张新朋;张新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22财保284号之五

申请人:姜红茂,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张晓龙,男,汉族,1988年8月24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张新朋,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

被

申请人:张新岗,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红茂与被申请人张晓龙、张新朋、张新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新朋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7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予以冻结,已冻结8612.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孟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