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139号
申请人:杨荣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孙卫民,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杨荣光与被申请人孙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荣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卫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荣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荣光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卫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