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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139号

杨荣光、孙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荣光;孙卫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139号

申请人:杨荣光,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孙卫民,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杨荣光与被申请人孙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杨荣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卫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荣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荣光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卫民名下的银行存款4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