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867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16322012。
诉讼代表人:章崧。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根和,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根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周淑慧 微信公众号“”